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历史沿革
1983年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经长治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选举,正式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10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设5个专门委员会、6个处;常委会内设办公厅。5个专门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6个处分别是:人事代表联络处、财政经济处、政治法律处、城乡建设处、教科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各设处长、副处长1名。办公厅设正、副主任。
1992年6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设6个工作委员会,即: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增设研究室。
1997年6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设6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常委会内设办公厅、研究室共8个机构,定编48人。
2007年6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九个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009年6月新增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工作委员会、人大信访办公室(副处级建制,直属办公厅)。定编39人(不含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勤人员。)
主要职责
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内设机构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设五个工作委员会、一厅三处室。即: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市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处、联络处、人事处、选举办公室。
1984年12月,根据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委、省人大、省编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外一些兄弟城市机构设置的经验,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变动为四个工作委员会、一厅五处,即:政法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政治法律处、财政经济处、教科文卫处、城乡建设处、人事联络处。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