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化政研会)成立于1984年6月,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一级行业社团法人单位。以全国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现有三个分支机构,五个网络组织,282家团体会员。各分会和各网络所属会员单位约2000多家。
简介
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又称:中国化工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缩写为:CACECC)
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化政研会)成立于1984年6月,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一级行业社团法人单位。名誉会长顾秀莲、李奇生,现任会长
谭竹洲,法人代表、秘书长温洪(兼)。以全国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现有三个分支机构(涂料染料分会、化工高校分会、化学矿山分会),五个网络组织(华东东北网、中南西南网、华北西北网、大型企业网、原化工部直属企业网),282家团体会员。各分会和各网络所属会员单位约2000多家。
章程
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
中化集团政研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5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化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
中国化工企业文化建设协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hemical Enterprise Cultures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CACECC)。
第二条 中国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全国
化工行业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群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化工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坚持"三贴近",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为全面提高化工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促进化学工业的和谐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为推动三个文明建设、构建我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依据化工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的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企事业单位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现代化。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的研究氛围,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解放思想,认真切磋,努力实践,在实践中了解和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规律。
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际工作。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疑点、热点、难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四条 在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业务指导下,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下,在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提供职工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宣传、推广
化工行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典型经验;
(三)独立或参与开展行业评选活动,包括评选全国化工劳模、文明单位、政工"双优"、企业文化先进典型等;
(四)参与制定化工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等;
(五)开展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思想、群体意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创建文明单位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业务咨询;
(六)组织政工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境内外考察及学术交流;建立咨询及培训中心,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
(七)组织优秀研究成果的鉴定、评选和推广;
(八)创办刊物,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信息、经验、论著及研究资料;
(九)承担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主管单位、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化工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三)化工企事业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四)化工院校、科研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五)化工园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聘请特约研究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
化工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由秘书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研究成果、会刊和有关资料,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2-3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并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为了体现本会自我管理的目的,副会长吸收会员单位中的企业领导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研究课题;审批优秀研究成果、政研会工作奖;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提案和报告;与政府、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资金的筹集。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管理本会资产、会费、资料、档案等内部事务;
(六)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委托承办工作的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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