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祥,男,
汉族,1964年7月出生,吉林柳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
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11月29日,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受贿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宝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张宝祥受贿违法所得及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9月,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宝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宝祥在担任
吉林银行行长、
宽城区委书记、吉林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经
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宝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以虚假整改欺骗组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宝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组织观念淡漠,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吉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宝祥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下一次吉林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11月29日,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受贿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宝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张宝祥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