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波
曾任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廖小波,男,汉族,1958年11月生,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2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曾任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11月,廖小波因检举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物履历
曾在国家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工作,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双开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廖小波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廖小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廖小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廖小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移送起诉
201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廖小波涉嫌受贿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24日,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项目审批、项目谈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元和34万美元。
公诉机关认为廖小波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2015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
廖小波于2003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杨旭483万元、港元20.55万元、美元31万元,黄吉港50万元,黄少杰530万元,邵俊涛415万元,吴生炳10万元,黄振达和俞源237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孙忠弟150万元、美元2万元、价值45万元的西安中交通力建设有限公司干股,赵飚价值100万元的广西龙奕投资有限公司干股,刘强勋50万元,韦正安50万元,何光标46万元,彭毅30万元,郭木春10.5万元,上官10万元,赵锦国10万元,何均志5万元,合计3221.5万元、港元40.55万元和美元34万元。
依法改判
11月25日,南宁中院对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廖小波因检举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廖小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廖小波退出的受贿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机关上缴国库。
二、上诉人廖小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
三、上诉人廖小波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3221.5万元、港元40.55万元和美元34万元(含支付价为港币20.55万元的“宝珀”牌手表一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
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被移送审查起诉.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07-22
廖小波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9-05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双开处分
移送起诉
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犯罪事实
依法改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