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农资商会(China-Asean Chamber of Agricultural Commerce,缩写CACAC,农资指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与2007年12月26日批准成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 非营利性国际商会,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和中肥(香港)集团共同发起成立。为中国-东盟农资行业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成果推广、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职能
业务范围为中国-东盟农资行业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成果推广、国际合作、咨询服务,活 动领域为世界各地。成立中国东盟农资商会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开展对东盟合作的重要工作,是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履行其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亚太合作社联盟副主席成员职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社加强合作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得到了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商会主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开展业务,积极开展服务博览会的工作,既分享博览会资源,又为办好博览会做贡献。
机构发展
商会共设立办公室、会员联络部、
信息技术服务部、会展部、财务部5个内设机构,主要依托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东盟各国合作社组织资源和会员开展工作。商会会员已基本实现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各国全覆盖,主要分布在国内外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机构。会长单位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会长单位为广西供销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菲律宾德蒙特公司、文莱马来企业商联合会、越南合作社联盟等,17个常务理事单位均为中国和东盟国家有较大影响、较强经济实力的中大型农资企业。商会正式成立和运作不长的时间,已在国内外拥有较大影响。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中国东盟农资商会(农资,指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下同);英文译名:
ChinaASEAN Chamber of Agricultural Commerce;缩写为“CACA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农资商品生产、流通、科研、消费企业、机构和行业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国际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汉语及
英语为商会的办公语言,也是常务理事会使用的工作用语。商会资料及正式文件一般应同时采用汉语及英语。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范围内,以服务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以保护和提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民及农资生产、贸易企业、科研机构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以搭建信息技术交流、贸易合作、项目撮合平台为手段,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资共同市场的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商会自觉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总部住所为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就中国和东盟地区农资商业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和沟通;
(二)开展与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业生产服务及相关的市场推广,传播与会员利益有关的信息;
(三)在生产、物流和分销各环节推进技术创新,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的应用;
(四)开展贸易配对和项目撮合,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为商会会员之间及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搭建平台;
(五)推进商业道德建设,提高会员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感,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会员企业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就业机会,增进社会福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吸纳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商会;
(三)地处中国和东盟
成员国,从事农资生产、贸易、科研、服务活动等相关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业内专家、学者,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影响力,个人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向本商会提供相关信息、反馈行业近况及发展状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将收回其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付清所欠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处理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的分布应体现普遍性、代表性。
单位理事人选变更时,实行“单位递补制”,即除特别说明的以外,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商会当然的理事,在任期内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自动接任商会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实现商会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与商会目标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采取网络或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的,须有会议纪要和相关依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采取网络或通讯等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须有会议纪要和相关依据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度的道德意识及团体意识;
(二)在农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一般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是法定代表人的,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会员在当年下半年被批准入会,只支付当年的半年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1名。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