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3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部务会议于2010年3月15日通过审议,随后正式发布并于当日生效。该法规旨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规条款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尚未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是不在卫生部公告允许范围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是拟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现有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具有实际的技术需求,并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确认其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不得用于掩盖食品腐烂变质或质量问题;不得以掺假、造假为目的使用;不应影响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应在实现预期效果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在最终产品制作完成前去除,除非另有规定。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的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企业和个人,应向卫生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添加剂的基本信息、用途、用量和适用范围;技术必要性及使用效果的相关资料;产品质量规格、生产工艺和检测方法的信息;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原材料来源、化学性质、生产工艺、
毒理学数据以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样品;以及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对于申请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可免除提交第四项材料,但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则应及时提供。
第七条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请人,除了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交出口国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许可证件,以及生产企业所在国相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审核或认证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所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明确指出申请材料中不涉密的部分,以便社会公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询相关部门和
行业协会的意见。如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利益,可通过听证会收集各方意见,这些意见将作为技术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卫生部应在受理申请后60天内,组织多领域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得出技术评审结论。若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可安排专家实地考察研发和生产现场。如需验证检验,应告知申请人具体要求,并在获得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应先验证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程序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上有必要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品种给予许可,并将其纳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并公布。反之,对不具备技术必要性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原因。对可能被非法添加至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卫生部将根据技术上的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逐步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当出现新的科研成果或证据显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或其不再具备技术必要性时,卫生部应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显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卫生部有权发布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调整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2年3月28日颁布的《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