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是我省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省残联由省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其宗旨是:宏扬
人道主义,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历史沿革
省残联机构历史沿革
1957年,
贵州省盲人协会筹备委员会和贵州省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委员由民政、文教、卫生、劳动、体委等部门指定负责人担任,并分别吸取有代表性的盲人和聋哑人及热心于盲、聋哑人福利事业的社会人士参加。两个委员会在一起办公,负责人称为干事。1958年,省盲人协会和省聋哑人协会成立,以筹委会的成员为主组成协会委员会。1960年,省盲人协会与省聋哑人协会合并为贵州省盲人聋哑人协会。“文化大革命”中,协会组织瘫痪,工作被迫中断。1979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
贵州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组。
次年3月,贵州省盲人聋哑人协会成立。协会为处级单位的群众组织,由
四川省民政厅代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省盲人聋哑人协会己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全省各类残疾人统一的组织——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已经提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议事日程。
省委、省政府对省残联的组建十分重视。省委常委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也进行了研究,并分别发了会议纪要;召开了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了省残联的筹备工作。1988年8月,省政府批准建立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筹备组,省民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省残联筹备组着手省残联的组建工作。1988年底,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召开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省政府《关于成立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的批复》(黔府通255号),12月28日至30日,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省残联享受省二级局待遇,由省民政厅代管。省残联的成立,标志着我省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6年4月,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省残联为正厅级建制,受省政府直接领导。
职能职责
省残联工作职能职责及工作简述
省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即代表我省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联系。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为
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
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推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研究、拟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管理。
(六)对市、州、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出建议成意见,做好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承担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管理各类残疾社团组织。
(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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