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评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随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颁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医院评审工作在1998年8月被暂时停止。直到2005年3月17日,随着《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出台,医院评审工作才得以恢复。此后,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相继推出,如2008年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2009年的《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同年11月的《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修订稿)》和《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4月,发布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并在次年5月推出了《优质医院创建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优质医院的创建工作。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
呼和浩特京康中医院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医院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与发展。
医院评审的结论分为三个档次:甲等、乙等和不合格。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医院,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此外,如果医院存在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等行为,将会直接导致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执业满三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若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化,则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新级别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后者得分不得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个月~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医院存在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作出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评审将探索采用多种方法开展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在周期性评审中,在评审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开展医院评价,采取以病案首页信息、电子病历、医院信息系统等为基础,对反映医疗质量、医院运行效率和单病种诊疗水平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比较的方式,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医院工作状态。同时,探索由独立第三方组织负责的更加科学、客观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方法和手段,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