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
美国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流派,随后扩展至
英国、
德国等西方国家。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库斯、克莱布里斯和
理查德·波斯纳等人。他们采用
经济学尤其是
市场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对法律制度及其功能进行分析和评估,旨在通过法律制度改革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分析法学植根于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综合运用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相关的实证和规范方法,深入探讨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结构、运作、成效、效率、创新和发展趋势。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观念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诉讼等环节,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都应该致力于有效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增进社会财富。该学派的目标在于阐明法律规则如何根据效益原则被制定和实施,以便追踪和预测法律制度的效益,帮助立法者和法官更好地利用法律工具,从而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
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兼具分析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它致力于理解和剖析法律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也批判和改进现有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这种方法力图揭示法律规则如何根据效益原则得以制定和执行,以期发现和预判法律制度的效益,指导立法者和法官恰当地使用法律手段,实现预期的社会效益。
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对于推动西方法制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的深入了解,有助于我们掌握其中的理论要点和精神实质。《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首次在中国全面展示了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思想主张、起源与发展,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阅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