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洪
原贵州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黎庆洪,男,1974年2月出生,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第七届贵州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全国汽车拉力赛车手。2012年7月23日因涉黑等罪名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获刑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19日,该案件二审,黎庆洪改判14年。
个人履历
1999黎庆洪年进入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工作。他勤于学习,开拓创新,从点滴做起,不断在实践中磨炼自己,从一个大货车司机成长为一个采矿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最后晋升为总经理。他先后对经营部进行改革和重组,终于把一个亏损企业经营到年产值4600多万元的规模企业,并逐步摸索和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
2005年,他注册成立了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带领全体员工多元并举、自我积累,坚持经营体制创新,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可持续力。
成就荣誉
2006年,企业总产值突破1亿元,利税超过2000万。致富不忘回报社会,先后为公益事业捐资捐物700多万元。
2006年起,黎庆洪分别当选为贵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政协第十届贵州省委员会委员等身份,并获得了贵阳市创业青年典型、第四届“中国青年创业奖”等荣誉称号。
2007年,黎庆洪通过共青团贵阳市委向“希望工程”捐款30万元,用于帮助贫困学生;组建了绿色磷都贵州开阳拉力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协助开阳县政府举办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分站赛。
涉黑获刑
2008年9月10日被贵阳警方以涉嫌赌博罪拘留。
2010年3月31日,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认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等五项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庆洪坚称,“我不是黑社会”,表示要上诉。其家属委托知名律师周泽代理此案。
一审宣判
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黎庆洪涉黑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过长达1个多月的开庭审理,法院认定,1999年黎庆洪纠集杨松、何菊建、蒙祖玖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在“同心会”的基础上,黎庆洪纠集何菊建、李相建、黎猛等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为黎庆洪等人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聚众斗殴、开设电玩城赌场聚众赌博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黎庆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38人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陆松涛等17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分别判处李相建等49人有期徒刑14年至6个月不等或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刑罚。
二审宣判
2012年9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依法进行二审宣判。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但具有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前法院一审判决黎庆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以来,黎庆洪等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黎庆洪在该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7人积极参加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他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蔡峰等30人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均系一般参加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黎庆洪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李光奇、李湘波等47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黎崇刚等5名原审被告人判决无罪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鉴于黎庆洪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虽已确认,亦已酌情从轻,尚可根据其立功情节,适当加大从轻处罚幅度,故依法将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数罪并罚作出前述改判。另对4名上诉人作出撤销罪名、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的改判;对1名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上诉人的车辆属于犯罪工具的没收判决,依法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
黎庆洪 .东方娱乐时报.2023-12-09
目录
概述
个人履历
成就荣誉
涉黑获刑
一审宣判
二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