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界法,是
南宋清查与核实土地占有状况的措施。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
李椿年上言经界不正十害,建议实行经界法。诏专委李椿年措置。遂设立经界所,从
平江府(今
苏州市)开始,逐渐推广至两浙,再推广至诸路。
由于漳﹑汀(今福建长汀)﹑泉三州行而复罢,
绍熙二年(1191)曾再度清丈,但也未成功。因此,
绍兴市经界不到百年,旧籍之在官者半已不存,甚至漫不可考,赋税隐漏走移愈益严重。
嘉定区以后,
婺州(今浙江金华)﹑嘉兴府(今
嘉兴市)﹑平江府﹑
常州市﹑信州(今江西上饶)﹑
鄱阳县(今江西波阳)等地又陆续推行经界。终因官吏豪绅的反对,未能贯彻下去。
置砧基簿﹕每户置簿,逐一标明田产的田形地段,亩步四至,以及得产缘由,赴县印押,永充凭证﹔遇有典卖交易,须各持砧基簿和契书对行批凿。到
绍兴市十九年冬,除淮东﹑
淮南西路﹑京西﹑湖北四路属边境地区未行外,其余各路多数州军都已次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