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通常持有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国家机关持有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负责经营管理。而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持有的房屋,如果是自行管理的,则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由单位自行管理;如果是由指定或授权的单位管理的,则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私有房屋指产权归个人所有或多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所有的房屋,其产权也归于他们本人,他们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除了公有和私有房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房屋所有权人,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些所有权人依照相关法规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使用权人是在拆迁范围内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他们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国家划拨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其中,住宅房屋的使用权人通常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尤其是在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往往世代相传。
代管人是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无法直接行使管理权的情况下,受托或指定管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或个人。代管人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做出不利于所有权人的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代管人不再被视为被拆迁人,以保护房屋所有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