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以及相关的其他经费。
财务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立“研究与开发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操作时,借记“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贷记“银行存款”。
税收规定
一般规定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对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如果其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则经过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增长未达到10%,则不得抵扣。
特殊规定
如果纳税人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且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可以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出部分,无论是在当年还是以后年度,都不再予以抵扣。对于亏损企业,虽然其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是不适用于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此外,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如果是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能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
扩大适用范围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这些工业企业涵盖了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自主申报
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之后,现在改为由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加强优惠力度
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了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可以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还可以按照
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违规处理
对于纳税人申报不实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故意弄虚作假以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了责令其纠正之外,还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举例说明
假设有一家企业为了提升生产效率,于2004年花费100万元进行了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和技术图书资料购买等工作。到了2005年,该公司在这方面的支出增加至240万元。同时,公司还结转了此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计扣除额共计70万元,分别来自2001年的10万元、2002年的25万元、2003年的30万
元和2004年的5万元。公司的技术研发费用通过“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核算,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 计算增长比例:(240-100)/100=140%
2. 计算本年可以加计抵扣额:240/2=120万元
3. 本年抵扣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计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150-70=80万元
4. 抵扣本年加计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80-80=0万元
5. 留待以后年度加计抵扣额:120-8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