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功勋荣誉章自1988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前后开始授予。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
被授予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可享受:参观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担任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简称红星勋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目的是表彰军队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激励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
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即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
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
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隆重举行授勋仪式,中央军委常务副主席杨尚昆宣布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命令。命令授予萧劲光等830人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人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47914人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邓兆祥等3151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后来,又陆续补授了一些。截至1988年底,全军有835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50159人获
独立功勋荣誉章;5315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