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担保是一种源自19世纪英国法的物权担保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可以将其现有和未来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物,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服务。浮动担保的特点包括担保物的不确定性、债务人无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权、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担保物才会固定化。
浮动担保制度起源于19世纪英格兰的衡平法,最初被称为“floating charge”。在英美国家,浮动担保被认为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而非严格的法律定义。1903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罗默在审理
约克郡毛纺机协会案件时提出了浮动担保的三个特征:基于公司当前或未来资产的担保、资产形态随时间变化以及除非债券持有人提出请求,公司可以正常使用担保资产。
浮动担保的基本特征包括担保物的不确定性、债务人无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权、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担保物才会固定化。在浮动担保实施前,债务人拥有对担保物的自由处分权,第三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担保物不会受到浮动担保的限制。
浮动担保在中国的实践早于立法,如
深圳市沙角电厂B厂项目的融资。《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浮动担保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初步确立。
浮动担保制度是
英国衡平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