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
北宋嘉祐五年(1060年),当时医学被分为九个科目,包括大方脉(内科)、小方脉(
小儿科)、风科、
产科学、眼科、疮肿科、口齿咽喉科、金镞兼书禁科、金镞兼折伤科。到了
元丰年间,金镞兼折伤科被撤销,同时增加了针灸科,仍然保持了九科的设置。这种分类法一直延续到宋代末期。
清代初期,医学分为十一科,但在
爱新觉罗·颙琰二年(1797年)进行了调整,缩减为九科,分别为大方脉、
伤寒、妇人、小方脉痘疹、
疮疡、眼科、口齿咽喉、针灸、正骨。然而,此后又有过多次变动,如嘉庆六年(1801年)之后,医学分科经历了八科、七科、五科等多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