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是指在社会群体中,行动者为影响另外一个个体或更多的个体而采取的行动。
社会行动有四方面的取向,分别是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的、情绪的、传统的。
马克斯·韦伯将社会行动划分为两大类,即理性社会行动和非理性社会行动。韦伯认为,人的某种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它值得做或者有意义,于是,“行动”就成了被行动者赋予了主观意义的行为。它必须服从于一定的目的,或体现一定的意义。理性行动又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即目的合乎理性的社会行动和价值合乎理性的社会行动。工具理性是通过一定的“条件”或“手段”达到目的,强调社会行动的效率或功效;价值理性则是“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无论是否取得成就。”
内容介绍
因此,相互作用就是个性在其中得以发展的条件。在
社会学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确使用社会行动的术语并强调它是理论的基础。他认为,他为社会行动所作的类型划分(价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传统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础,另外他将经济行动分为形式合理性行动和实质合理性行动,但他在分析社会-经济体系时主要关心的是第二种类型的行动,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动,因为,他认为这种行动适应于一个个体目标彼此分散的体系,因此,目标、手段和从属的结果都得到合理的考虑和权衡;这就是一个与
资本主义项链的社会行动类型。
D. Martindale认为,以Weber为首的许多社会学家组成了一个社会行为主义学派。根据他的看法,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内的、给人深刻印象的学者;他把自己也同这个学派联系在一起。争论之点在于,将这些学者如此归为一类是否切实可行,特别是由于在一个重要问题上存在着某些不同意见,即是否可以仅仅信靠外表行为的观察,而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处于某一情境中的行动者所具有的意义?
在
社会工作专业领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学者莫庆联、甘炳光是这样定义社会行动的:社会行动即组织社会上受到忽视、压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对待的低下层群体。通过集体行动,采用非正规的途径及较多运用冲突对峙的策略,争取第三方支持,以伸张居民权益,向当权者争取群体的本身利益,以期获得应得的资源,使社会权利、地位及资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并在过程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意识,改变他们的无能及无助感,达成更公平、更公正的社会。
调查研究
许多社会科学希望改变和改善社会情境,或者帮助有需要的人。行动研究是一种指向这些目标的调查研究,其目的不仅在于收集资料和达到更好的理解,而且在于进行某种实际工作。有时,行动研究的拥护者怀疑对事务进行不偏不倚的科学研究的可能性。例如,他们可能认为:调查者必然会对他所研究的行为产生影响;在社会科学中,实验是极难进行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在测量方面要以手段作为媒介物;所有这些都有损于社会研究的科学性。
通常,行动研究关心的是社会变迁,是纠正个体或社会小群体的弊病,或者说,它的目标在于提高一个组织的效率。Adam Curle在Human Relations (2:3, 1949)上的一篇论文中阐述了这种实践的理论根据。Michael Argyle尖锐地批评了行动研究,他认为,在行动研究中科学的发现总是处于次要的地位。进而,他认为,行动研究应该力求获得两种客观成果:(1)它应该在增加产量,减少群体内部的敌对状态或在纠正弊病方面,证明这种活动是真正有效的;(2)它应该指明成功的结果借以取得的确切条件,使别人也能效法。
罗夫曼对社会行动的定义是:社会行动假定有一群处于不利的群体,他们需要被组织起来,联合其他人去向整体社会争取资源及取得符合民主及公义的对待。社会行动的目的是达至制度的改变,是使权利、资源及决策权得到再分配,并影响基本政策的改变(J.Rothman,1987)
参阅著作
G. H. Mead,The Mind, Self and society, 1934.
D. Martindale,The Nature and Type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1961.
迈克尔·杰克逊 Argyle,The Scientific Study of Social Behavior,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