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作为全国较早开展见义勇为立法工作的城市之一,于1998年颁布了《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条例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求。
新版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一条,其中包括多项创新性规定。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描述,以体现对生命价值的更高重视,鼓励人们采取更加明智的方式应对危机。此外,条例还详细界定了见义勇为的行为范畴,将其限定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之外,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条例也进行了规范,指定综治机构为确认机构,并由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负责受理申请和推荐。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见义勇为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了表彰见义勇为者的贡献,条例规定他们享有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城市轨道交通,并且能够免费参观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条例还特别关注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社会保险、抚恤补贴、就业支持、教育资助、住房安排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做出英勇行为的同时不会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