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ELEC 1976年成立,宗旨是协调各国的电工标准,以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制定统一的IEC范围外的
欧洲电工标准,实行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制度。欧洲电子元器件委员会(CECC)和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委员会(ECQAC)是电子产品的合格认证机构。
成员国有: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瑞士和
英国。
CENELEC和CEN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CENELEC是
欧洲最主要的的标准制定机构。
CENELEC于1976年成立于比利时的
布鲁塞尔,由两个早期的机构合并而成。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CENELEC的成员是
欧洲共同体12个
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除
冰岛和
卢森堡外,其余17国均为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国。
CEN于1961年成立于法国巴黎。1971年起CEN迁至布鲁塞尔,后来与CENELEC一起办公。在业务范围上,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它领域。其成员国与CENELEC的相同。除卢森堡外,其它18国均为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
CENELEC与CEN长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共同的
欧洲标准化组织",简称CEN/CENELEC。但原来两机构CEN、CENELEC仍继续独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过了一个"标准化工作共同程序",接着又把CEN/CENELEC编制的标准出版物分为下列两类:
1、EN(欧洲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通过此EN标准将赋予某
成员国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合法地位,或撤销与之相对立的某一国家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EN标准保持一致。
2、HD(协调文件):这也是CEN/CENELEC的一种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应当公布HD标准的编号及名称,与此相对立的国家标准也应撤销。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至少应与HD标准协调。
早在70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CEE标准(当时还没有规定编号办法),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CB体系,即各CENELEC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曾经在欧洲认证体系中起过作用(目前仍在部分使用)的CEE标准的主要产品见表。
为了进一步实施CB认证体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
成员国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个CENELEC认证协议(CCA)。签署者互相约定,由某一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按某一协调标准作出的检验结果将被其它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所承认。检验的机构只须用一份"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其它机构,即可得到他们的承认。因此,我国电工产品出口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
欧洲一个主要国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认证检验机构(如VDE、BSI、UTE、IMQ、
KEMA等)的测试证书和标志,即可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
在CENELEC的主管范围内,电线电缆是一种特殊情况,另有一个HAR协定。按此协定,欧洲各国中使用同一种电线电缆认证的协调标志。即由电线电缆厂所在的
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对某种电线电缆产品进行认证后,即可在该产品上加上该国合格标志(用彩色条纹表示,统一由VDE协调条纹组合),再加上一个▽HAR▽标志,此产品即可在欧洲16国中通用。我国国内的电线电缆企业是不能利用这个HAR协定的。我国生产的电线电缆要想出口到西欧这16国,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申请CB测试证书。CCEE安排在上海电线电缆检测站或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测试,合格后由CCEE颁发CB证书。企业持CB证书及CB测试报告再去向
欧洲某一国认证机构申请该国标志。我国的家电产品或其它电工产品,如带有电源插头线的,为便于整机出口西欧,必要时可购买一根带HAR标志的电源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