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是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关于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成为依法推进活佛转世事务的基本依据,
中国佛教协会自2009年开始统一制作颁发“藏传佛教活佛证”,成为活佛合法宗教身份的证明。2016年,“
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正式上线。
西藏自治区等地建立省、州级佛学院,寺庙学经班管理不断规范,共同探索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
活佛培养模式,越来越多的活佛在系统研修佛学的同时接受国民教育。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将活佛转世事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从根本上保障了活佛
转世制度传承的有序进行,也保障了广大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利益。
相关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活佛转世制度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第六世嘉木样等一大批转世活佛得到认定,满足了信教群众需求。1995年,按照历史定制、宗教仪轨,经金瓶掣签、中央批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
坐床圆满完成,为大活佛转世积累了成功经验。同时,活佛转世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活佛转世缺少全国统一的规范,各地政策执行不一;一些人假冒
活佛行骗敛财、违法犯罪,广大信教群众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作为
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管理活佛转世事务的法规应运而生,标志着政府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发展历程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
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
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
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
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
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
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
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
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
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
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后续影响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成为依法推进活佛转世事务的基本依据,受到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欢迎。根据《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要求,
中国佛教协会自2009年开始统一制作颁发“藏传佛教活佛证”,成为活佛合法宗教身份的证明。2016年,“
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正式上线,向全社会公布了
西藏自治区和四省藏区1314名及其他地方17名经政府批准活佛的信息,是国内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信息首次实现互联网查询,保障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配合了对假冒“活佛”的依法查处,维护了藏传佛教形象。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精神,各级
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重视新转世活佛的培养工作,西藏等地建立省、州级佛学院,寺庙学经班管理不断规范,共同探索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活佛培养模式,越来越多的活佛在系统研修佛学的同时接受国民教育。
相关事件
2010年7月4日,西藏
隆子县扎果寺第五世德珠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金瓶掣签仪式在
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举行,候选灵童洛桑多吉中签,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为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的转世灵童,并剃度继任为第六世德珠活佛。这是《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第一位以金瓶掣签方式确定的大活佛转世,标志着
社会主义条件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取得成效,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相关评论
已经实施10多年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将活佛转世事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从根本上保障了活佛
转世制度传承的有序进行,也保障了广大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这个办法绝非凭空而来的,而是在依法治国前提下,根据佛教界的呼声和信教群众的要求产生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制定过程也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实施这么多年来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李德成,宗教研究学者、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副总干事
依法管理
活佛转世事务已成为藏传佛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共识,《藏传佛教活佛管理转世办法》一定能够为活佛转世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为藏传佛教的健康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周炜,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