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系由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法规,旨在强化医疗器械广告监管,保障其内容真实合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替代了1995年的旧版规定。然而,随着政策调整与监管环境的变化,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废止,标志着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进入新的阶段,需遵循后续出台的相关法规与标准。
为积极响应并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等核心政策文件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颁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其中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关键性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