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曾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曾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
2018年10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正式挂牌,整合了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林业厅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省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学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各地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基础测绘学规划,拟订全省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省界线测绘、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省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测绘学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学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职能处室
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督办、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学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定工作。
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工作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财务处
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遇、测绘学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耕地保护处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农田转用、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省政府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地籍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挂集体土地管理处牌子)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和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
征地管理处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
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中型以下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的建设;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参与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地质环境处
贯彻实施国家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组织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
基础测绘学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
测绘行业管理处
拟定测绘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测绘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审核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负责涉外测绘监管工作;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负责全省测绘学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保护全省测量标志。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科技与外事处
拟定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省土地、矿产、测绘学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抓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办法。
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省地质调查院
山东地质环境总站
地科院
资料档案馆
培训中心
规划院
整理中心
地图出版社
遥感中心
执法总队
临时机构
土地市场整顿办
矿业秩序整规办
土地调查办
学会
山东测绘学会
地理位置
地址:历下区
政策落实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山东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山东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
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山东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职能处室
事业单位
临时机构
学会
地理位置
政策落实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