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市场交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人,且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均为商行为时,称之为双方商行为。例如,制造商与制造商、制造商与销售商、销售商与广告商之间的
交易行为,均为双方商行为。
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为,无论何人实施,都被视为商行为,这就是绝对商行为。此类行为的特点在于它们具有显著的营利性,即便不是作为营业活动的一部分,也仍然被视为
商行为。
从主体上看,必须是商人;从目的上看,必须是为了营业而进行的行为。例如,制造业、纺织业、洗染业、房屋、服装、汽车出租业、
交通运输业、工程承揽、新闻业、印刷业、照相业、旅馆、饭店、理发店、游乐场、银行业、保险业、物流业、经纪业、批发商、运输经办人等行业的
经营活动。
又称
辅助商行为,指商人为了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例如,为了自身的批发营业而进行的运输行为,以及其他为企业开业所做的准备工作。
需要经过政府特别许可或审批,或者受到特别控制的商行为。例如,
公用事业、
金融业、烟草专卖业等,其组织或行为在市场准入、产品或服务价格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