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决定制度
共同决定制度
共同决定制度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用于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当大多数业主就特定事项达成共识时,形成的决定将对所有业主产生法律效力。
定义
共同决定制度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当多数业主就某个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产生的决定将会对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同时保护少数派业主的权利。
决定内容
共同决定制度适用于以下事项: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聘请或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
-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其他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如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等,需要经过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能实施。而对于其他事项,则只需要超过一半的业主同意即可。
法律性质
共同决定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物权,其行使方式受到《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业主不得以其他方式行使这项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代替业主行使该项权力。
参考资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解读 -法律知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解读 -法律知识.2024-10-23
合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和有效性门槛.合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和有效性门槛.2024-10-23
物权法全文:第七十六条.物权法全文:第七十六条.2024-10-23
目录
概述
定义
决定内容
法律性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