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在我国食盐专营体制下,是唯一受
吉林省人民政府委托批发经营食盐的企业。集团主要承担两大任务:一是做强做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承担
吉林省食盐专营的生产经营任务,确保吉林省合格
碘盐供应。
吉林盐业集团核心企业是吉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所属45个子(分)公司分布在全省各市(州)、县(区)。吉林盐业集团实行人、财、物、购、销、存、储“七统一”的管理体制。
吉林省盐务管理局是省
中盐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正处级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盐政执法和盐业行业管理工作。2014年6月,按照
吉林省事业单位改革精神要求,由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决定,吉林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盐务管理局于2014年4月9日正式分开,同属于省粮食局领导下的两个独立平行单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吉林省委省政府盐业法规政策。统一经营吉林盐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并统一承担其经营的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承担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在全省的具体实施。组织集团各子(分)公司,开展
中盐集团市场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
碘盐合格率、碘盐覆盖率、碘盐食用率三项指标的有效提升。有效保障居民食用盐和各类商品盐的供应。
(三)执行
中盐下达的食盐购进计划。承担全省商品盐的经营。负责建立集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
(七)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集团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负责集团的投资、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活动,推动集团成员的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决定
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负责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负责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综合部、人事部、监察审计部、
党群工作部、企业规划部、市场营销部、财务中心、市场管理部、质量监管部、运销有限公司、包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