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只要含国资属性的就是“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畴。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即该管理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国资委作为
股东设立的企业”。
按照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
股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