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成立于1992年,致力于宣传国家的语文教学、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执行相关编辑、出版规定,提升报刊质量,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该协会积极参与大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和对外汉语教学,提高语文规范化意识,推动语文科研工作发展,为提高全民文化素养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了贡献。
发展历史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由全国各地(包括台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学术团体。协会自成立以来,已拥有百余个团体会员单位,挂靠于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协会的领导团队团结协作,组织架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事业发展稳步前进。
成立意义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坚持以
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基本路线,模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形成了良好的协会风气。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保持紧密联系,严格执行章程,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组织机构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包括
课堂教学分会、校园文学报刊分会、规范汉字书写专业委员会、作文个性化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改实验研究委员会等,旨在加强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语文教育教学的发展。
组织优势
协会始终关注会员权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版权不受侵犯,竭诚为会员服务。协会在会费收取方面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经济困难的会员给予特别关照和支持,赢得了会员的高度认可和良好声誉。
社会活动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完成了多项重要任务。协会曾多次举办全国性活动,如全国优秀语文报刊评选、全国中小学生作文竞赛等,活动不仅促进了语文教学的发展,也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协会还成功策划了“全国语文规范化知识大赛”,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语文报刊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for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of Chinese Linguistics。
第二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是全国各地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以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协会会风。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语文报刊界同仁,积极宣传国家的语文教学、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进大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和汉语向国际推广工作,提高语文规范化意识,推动语文科研工作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识水平和
语文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由教育部代管)和社团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南小街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学习、研究新时期的语文工作和国家编辑、出版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 研究语文报刊编辑、出版、发行规律,调查社会需求状况,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
(三) 开展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经验交流;举办专业学习班,培训编辑人员,提高编辑业务水平。
(四) 开展语文知识和听说读写竞赛活动,生动活泼地宣传普及语文知识。
(五) 定期举行语文教改、教材编写等学术研讨会,促进语文教学、汉语向国际推广和语文科研工作发展。
(六)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台港澳和其他地区的华文报刊界互相了解访问。
(七)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其版权不受侵犯。
(八) 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社(编辑部);个人会员为全国正式出版的语文报刊及综合类报刊的语文编辑、出版、发行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本会同意下,申请开展省区联系,举办语文讲习班、编辑培训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六) 申请承办年会和学术活动。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人一般应由
凤晓生(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章程经2011年10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