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制是一种合伙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债务和其他经济及民事责任承担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在这种结构中,合伙人被称为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制用于组建专业工作团队,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小型项目开发的投资结构。然而,它在大型项目和项目融资中的使用较为罕见。在北美地区,普通合伙制有时会被用作投资项目。
缺陷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制的一大挑战在于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当项目出现问题或个别合伙人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其他合伙人可能面临超过他们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份额的风险。这一点显著限制了普通合伙制在项目开发和融资中的应用。为缓解这一问题,一些公司在使用普通合伙制作为投资结构时采取了降低合伙人风险的措施。这些方法包括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来投资于普通合伙制,以及为采用普通合伙制的项目安排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约束能力
普通合伙制的另一潜在问题是,根据相关法规,每个合伙人都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理论上拥有代表合伙企业签署任何法律协议的权利。这使得合伙企业的管理变得复杂。
融资安排
普通合伙制在安排融资方面也存在复杂性。由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并不持有项目的资产,因此在安排融资时,需要每位合伙人同意将其在项目中的资产权益作为抵押品或担保物,并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此外,如果贷款方因行使抵押或担保权利而控制了合伙企业的财务活动,则可能会被视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区别
普通合伙制与公司型结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差异:
- 在所有权方面,公司型结构的资产归公司而非股东所有,而普通合伙制的资产则属于合伙人。
- 债务责任方面,公司型结构的债权人并非股东的债权人,而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须对其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权利执行方面,公司型结构的单个股东难以主张公司的权利,而每个合伙人均能代表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
- 债权人地位方面,公司型结构的股东可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享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而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提供的贷款仅能在外部债权人清偿后才能收回。
- 股份转让方面,公司型结构的股份转让通常无需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普通合伙制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 管理方面,公司型结构的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而普通合伙制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管理。
- 担保方面,公司型结构可以提供浮动担保,而多数国家的普通合伙制结构无法提供此类担保。
- 合伙人人数方面,普通合伙制结构对合伙人人数有一定限制,而公司型结构的股东人数限制较少。
- 税务结构方面,公司型结构的税务结构灵活性较低,而普通合伙制结构作为一个非纳税实体,其净收入或损失将在财年内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可独立报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得、扣除额和税责,并且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或损失)可在合伙人其他来源的收入中合并报税,以便合伙人更灵活地规划税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