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是沈阳市的
行政管理机关,是副省级行政机关,是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五)编制和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
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沈阳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机构改革工作,形成了《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并经2018年11月23日召开的沈阳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后,呈报中央及省委审批。2018年12月26日,中央正式备案同意
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标志着沈阳市机构改革工作正式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沈阳市级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53个,党委机构15个。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4个,政府机构38个。
国务院已于2015年9月12日批复同意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沈阳市沈河区
市府大路260号迁至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3号市规划大厦3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