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托迈耶
奥托迈耶
奥托·迈耶(1846年3月29日-1924年8月8日),德国行政法和教会法教授,出生于巴伐利亚州福尔特市,逝世于希尔佩特骚。他提出了经典的行政行为理论,为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奠定了理论基础。
概况
奥托·迈耶,1846年3月29日生于德国巴伐利亚的福尔特市(Fuerth),1924年8月8日死于希尔佩特骚(Hilpertsau)。人们经常将奥托·迈耶视为“现代德国行政法方法的真正创始人和经典作家”。
路德维希·毕希纳从1864年开始,先后在爱尔朗根(Erlangen)、海德堡柏林学习法学,1869年获得罗马法博士学位。在柏林学习期间,他对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己钻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部艰涩著作。黑格尔的思想对他日后理论研究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博士毕业后,他前往阿尔萨斯的米尔豪森训练做律师实务。
阿尔萨斯原本是德国领土,1806年拿破仑·波拿巴打败普鲁士王国后,被法国占领,1870年普法战争,德国取胜,1871年阿尔萨斯又回归德国。当时的德国政府决定,在曾为法国占领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公国,法国民法典继续有效。迈耶作为律师,起初的目标是学习法国民法。后来德国政府又决定,法国的行政法在这两个地区也继续有效。于是迈耶又不得不学习法国的行政法。其时,法国的行政法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文献,使得迈耶的学习如鱼得水。迈耶对行政法的理论兴趣得益于一次偶然的机会。
1873年,迈耶在巴黎旅游,在一家旅馆中,偶然获得了一本二手书,是法国法学家Gabriel Dufour写的《应用行政法通论》。这本书使得迈耶对法国行政法的理解从实务更加进深到理论的层面,在迈耶的眼前拓展出了一片广阔的天地。这本法学书对他1886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的《法国行政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10年后,迈耶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与此书有莫大的关系。到1880年迈耶已经是收入颇丰的知名律师,但是他放弃了律师的工作,在取得大学授课资格后,在斯特拉斯堡获得私人讲师职位,又重新开始了法学研究,起先讲授国际私法和法国民法,后来又讲授行政法
1887年迈耶在斯特拉斯堡获得正式的教授职位。1896年,在出版其《德国行政法》后,为了能够联系实际,迈耶接受了斯特拉斯堡市议员的职位。1903年他受邀到莱比锡市,在1907到1912年间,他又当选为莱比锡的市议员。退休后,迈耶前往海德堡,于1924年8月8日在这里逝世。
路德维希·毕希纳关于行政法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经典著作《德国行政法》中。《德国行政法》分别于1895年、1914/1917年和1924年出版了三版。《德国行政法》之所以超出同辈,就在于它的概念、体系和规范的方法。迈耶利用法国行政法的方法理清了杂乱无章、层次不清、充满非法学累赘的德国行政法,将德国行政法置于一种全新的基础之上。他用完全不同的话语将这种法学概念联系在一起。他将法国行政法的分散具体的制度转换为德国行政法。他的法学方法,被人们视为德国行政法的持续遗产
德国行政法学之父
原是一名律师。1881年任教于施特拉斯堡大学。1886年撰写了《法国行政法院理》,该书对德国行政法体系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经过7年磨砺,《德国行政法》终于面世,也奠定了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学的界的地位。其制作不仅对德国、欧洲甚至对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奥托·迈耶对德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行政法学影响在于1首次运用法学的概念逻辑和方法进行研究这位行政法法学科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基础,指名了方向.2将行政法作为整个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从而确定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基本架构,一方面,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形成了行政行为的类型理论、效力理论、载量理论、瑕理论等较为体系化的行政行为理论;另一方面,以行政行为理论为核心构建了以行政任务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济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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