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是一种涉及
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复杂社会关系。它既可以是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即由劳动合同规定基本待遇,而承包合同补充其他细节;也可以是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此时劳动者被视为经营主体而非单纯的劳动力提供者。
承包关系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进,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包工等责任制形式。到了六十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政策的调整,农村地区实施了包括三包一奖在内的多种责任形式。然而,在当时的经济指导思想影响下,这些责任制被认为是修正主义并遭到批判。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开始纠正经济建设中的
左派错误,农村广泛建立起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承包关系随之大量涌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81年起,中国的工业企业也开始推广经济责任制。
承包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制;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后者通常被称为“责任承包”,并与
劳动关系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关系并非独立的社会关系,而是可能依附于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基本待遇,如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而承包合同则针对未包含在劳动合同中的定额指标和奖金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这种承包关系保持了劳动关系的本质,采用定额管理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完成定额的程度作为计奖的基础。此类承包关系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相反,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中,
劳动关系转变为
劳务关系,劳动者获得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关系由
民法调整。
为了正确处理现实中复杂的承包关系,有必要对其进行分解和分类。关键在于确定承包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作为经营主体还是劳动力提供者。作为经营主体,承包人须具备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并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若失去此能力,则应依法取消其资格。作为劳动力提供者,他们无需承担经营风险,且有权依照劳动合同获取报酬。此外,法律规定企业在未能履行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员工有权立即解除
劳动关系。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其他债务。同时,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也要求劳动者遵守纪律。目前,承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承包人身份的
模糊性,这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之间的冲突,使得原本的劳动者拥有双重身份,进而引发一系列矛盾。因此,区分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不同性质,有助于构建合理的经济利益结构,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