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学习(Service-learning),也称为服务研习,是一种将“服务”与“学习”相互结合的课程。在这种课程中,学生们通过事先规划的社会服务活动与结构化的反思过程,将课堂所学应用于社区服务之中。同时,他们也能在服务过程中获得启示和反省,学到课堂之外的知识和经验。服务与学习在课程中有着平等的地位,这是一种“从做中学”的学习经历,旨在实现“互惠”。
服务学习是指学生在进行社会服务的同时,与同伴分享成果和观点,以此改善周围环境,并对自己的体验进行反思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为社区提供了有价值的贡献,还能通过交流和讨论提升自己的科学分析能力、加深对社会服务的理解,并提高沟通技巧。不同于单纯的课外志愿活动,服务学习与学术课程紧密相连,强调课程学习与服务实践的平衡。学生能够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于实际服务活动中,从而拓展学习领域。此外,服务学习还包括一系列结构化的反思活动,这些活动贯穿于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有助于学生整合课程知识与服务经验,促进学习成效。服务学习的目标不仅是培养学生的能力,更是引导他们在服务实践中关注社会,树立社会责任感。
服务学习起源于传统教学方法,如体验学习、项目为基础的学习或实习等。虽然这些实践活动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经流行,但将其与学校课程相结合的理念相对较新,大约始于1970年代。在美国,服务学习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支持,尤其是在1980年代末期,随着全国性会议的召开和联邦立法的支持,服务学习逐渐在学校和社会中普及开来。到了1999年,近半数的美国高中已经开设了服务学习课程。截至2000-2001学年,约有1.3亿美国学生参加了相关的服务活动。美国服务学习的发展历史见证了这一理念从提出到逐步融入学校课程的全过程。
在中国香港,服务学习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当时已经开始推动青年参与社区服务。然而,直到2000年,服务学习才被视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香港浸会大学于2002年设立了“社区为本教学计划”,并在短短几年内推出了80多项服务学习活动。
岭南大学也在同年启动了“服务学习计划”,并于2004年将服务学习纳入必修课程。联合国际学院则继承了香港浸会大学的全人教育理念,规定所有学生在大二期间必须参与服务学习,以建立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并通过系统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服务学习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在美国,服务学习的概念最早由教育学家罗伯特·西蒙和威廉·
拉姆齐·克拉克在1967年提出。随后,
南方地区教育委员会在1968年正式定义了服务学习的概念。1971年,全国学生志愿者计划引领了全美的服务学习运动。1981年,全国青少年服务学习中心成立,为教育工作者和决策者提供培训和支持。1990年,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委员会,资助各地推进服务学习。1992年,
马里兰州率先将服务学习作为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1993年的《国家和社区公益服务信托法案》为服务学习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框架。1994年,
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Monterey Bay)成为首所将服务学习列为毕业要求的
综合性大学。1998年,W.K.凯洛格基金会发起了一场为期四年的全国性倡议,推动服务学习进入学校课程。2001年,“全国服务学习伙伴”成立,致力于扩大和巩固服务学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