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曾某,与其父母一同由新城区疾控中心救护车送至
市第二医院就诊。1月28日,曾某的父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患者,并被转至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进行治疗,曾某则继续在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住院观察。期间,曾某两次
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经专家会诊,可解除医院医学观察。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防控指挥部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1月30日自行决定解除曾某的医院医学观察,改为居家隔离留观。在决定曾某出院居家留观后,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未及时与曾某居住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对接,而是要求曾某个人与疾控中心联系救护车,在救护车未到达医院的情况下,曾某独自在病房、门诊大厅、医院门口警卫处等待,导致曾某近4个小时未得到有效管控。同时,调查中还发现
呼和浩特市二医院未能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重大事项存在报告不及时、避重就轻等问题。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
李桂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副院长王彩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院长职务;责成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问题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