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任职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因滥用职权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生效、职务被免后,仍在党政机关某岗位任职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对党政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
2009年,河南省信阳市纪检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信阳市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审判机关对犯罪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终结报告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这一规定被称为“法纪衔接”。
2013年5月,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两名干部被发现“戴罪任职”长达三年。其中,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在判决后一直留在国土局工作,并在2012年平调至城市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另一位副局长许新则在担任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因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后来被任命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此外,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有三名工作人员曾被判刑,但他们仍然保有职位。
这些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于干部任用制度是否存在漏洞以及相关部门是否有失职的质疑。尽管法律规定被判刑的公务员应被开除,但这些官员却能够继续担任公职。有报道称,这些官员的行为是为了支持当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因此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宽容。
戴罪任职现象不仅暴露了一些地方对法律的漠视,还引起了公众对政府治理能力和
公正性的担忧。此类事件的发生表明,即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和问责,它们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