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是由团中央主管、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专门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从事青少年研究和青年运动历史研究的科研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社团(非营利)组织。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于1999年3月成立,机构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发展历史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是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在原中国青年研究会和中国青运史学会合并的基础上增加了少年儿童研究的职能。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中文简称为“中国青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u0026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 ,缩写为CYCRA。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2012年6月2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被国家民政部评估为“全国性学术类社团4A级”。
建设宗旨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是由从事青少年研究和青年运动历史研究的科研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专门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宗旨是对中国
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发展、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运动历史和少年儿童教育与工作的历史开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团结和教育青少年事业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业务范围
A、联系、团结、凝聚全国青少年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国的青少年研究和青运史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
B、组织青少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接国家有关青少年问题的科研任务,为团中央及党政有关部门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C、组织对有关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
历史学领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青少年学科群。
D、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
工作目标
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会员的发展,整合研究力量;通过编发《中国青研会通讯》和三个会刊(《
中国青年研究》、《
少年儿童研究》、《青运史辑刊》)及各地青少年研究刊物、互联网等手段,使青少年研究的信息和成果得以及时、通畅的交流与共享;通过重点课题的实施,充分发挥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会员的作用。
工作任务
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推出“中国青少年素质教育——成功计划”。配合国家关于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专题研究及相关活动,努力使素质教育具体化、有形化、可量化。在全国的500所学校及校外实践基地建立素质教育研究实践基地,组织科研力量同实际工作相结合,使这项工作有所突破。
办好每年一度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使其成为国内知名的青少年素质教育年会。
组织体系
A、基本构架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修改章程,推行领导机构。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具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等职能。理事会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本会具体办事机构。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即青年研究专业委员会、少年儿童研究专业委员会及青运史研究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理事会的研究规划,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分领域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B、会员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制。
◆凡热心青少年研究事业的学者、实际工作者及社会各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可以个人会员的形式申请加入本会。
◆全国各级团的研究机构、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研究会及研究学会和其他与青少年研究有关的社会科学的学术组织和机构,均可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被除名。
◆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工作;承担每年一度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组织和策划工作;负责对研究会秘书处其他部门的管理工作。
◆研究发展部:主要职能是围绕研究会近期工作计划,开展学术、科研活动,从事相关课题研究。
◆活动部:主要职能是根据研究会近期工作任务,策划大中型活动,促使研究成果更好、更快地向社会转化。
◆会员部:主要职能是发展会员,不断整合研究资源,管理会员会籍,及时反馈会员建议,促成资源共享局面。
成员结构
A、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共计237人,会员1100人左右(截止到2004年2月1日)。
B、理事组成概况:
◆年龄:45岁以下的有154人,占64.9%;46-60岁的有80人,占33.7%;60岁以上的有3人,占1.2%。
◆性别:女同志有46人,占19.4%;男同志有162人,占80.6%。
◆学历:大专以上文化的有237人,占100%;具有高级职称的有96人,占40.5%。
◆职业分布:
社会各界人士约占35%,主要是
社会学、心理学、
教育学、法学、
经济学、哲学、
传播学和
政治学等学科知名学者。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约占5%,主要来自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同青年工作关系密切的部门。
各地团系统约占20%,主要是从事经常性调查研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各地青少年研究机构约占20%,主要是各省市区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青少年研究所所长、青少年研究会会长和部分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团校校长和青年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等。
团中央系统约占20%,主要是团中央系统的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领导。
组织会徽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徽由字母C(CHINA)组成一个逐层剥离、旋转上升的图形,意喻本会是一个全国性的学术研究团体。中间的一棵小树象征青少年茁壮成长。C字图形紧紧围绕着小树,意喻本会通过对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切实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的宗旨。
组织章程
(2010年1月18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YC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少年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研究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对中国
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发展,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运动历史和少年儿童教育与工作的历史开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团结和教育青少年的事业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办事机构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范围描述必须具体、明确,填写时请注意格式,可首行空两格):
(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青少年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运史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
(二)组织青少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接国家有关青少年的科研任务,为团中央及党政有关部门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发青少年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
(四)组织对有关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
历史学领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青少年学科群。
(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青少年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或热心支持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
(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8日第三次(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