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
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
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8月,拥有511个团体会员,涵盖企业、学校、商业、研究院所,地方协会、服装市场等多个领域。协会下设多个分支机构,包括设计师分会、职业模特分会、品牌推介委员会和服装教育委员会等。秘书处设有多个职能部门,包括会员部、产业部、培训部、对外交流部、服装职业技能及服装模特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站、《山东服饰》编辑部和山东服装协会网。
协会简介
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的设计师分会拥有个人会员110余人,而职业模特分会则有个人会员820余人。该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SHANDONG PROVINCIAL GARMENT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G.A)。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性质:是全省从事服装及相关服饰配件生产、科研、教育、流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振兴和发展山东省服装行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面向基层,为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服装协会、省纺织工业协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1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
加强行业自律。本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着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四)
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维护会员利益和支持会员参与国际竞争,组织会员尤其是中小会员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五)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及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正式代表。
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流通并有重大贡献的专家、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凡对我省服装行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或从事本行业工作成绩显著、深负众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过本会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等资料可在本会出版刊物上优先发表;
(六)
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
自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会员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二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
(一)
(二)
(三)
第九条
(一)
(二)
(三)
第十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一)
(二)
(三)
第二十九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