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食品行业协会
1985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广州食品行业协会于1985年成立,是由食品(燕窝、副食品蔬菜果品、粮食、酒家、食品添加剂、饮料、研究所、检验检测、大专院校等)行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基本简介
本协会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为食品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反映食品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共有会员162个,其中会长、副会长单位19个,理事70个。吸收了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副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蔬菜果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粮食集团、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酒店雅迪香料(广州)有限公司、广州致美斋食品有限公司、皇上皇肉食制品厂、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广州市洲星食品有限公司(大田马蹄粉厂)、广州燕塘乳品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食品工业卫生检测站、济南忆记晏之燕燕窝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大马忆记燕窝营运总部)、广州市晏之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暨中国大马忆记燕窝产业联盟等一批行业龙头入会。
本协会工作情况:协助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省地方标准(DB44)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豆制品加工企业QS认证工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关于加强干燕窝市场监管的建议”、“关于要求打破豆制品市场垄断的建议”的报告获得支持;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参展各类展览会和企业文化交流活动;举办专业培训及优秀女食品企业家表彰等。
本协会将持续协助政府加强食品市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政府出谋献策,组织、开展商贸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经贸和技术合作等。
本协会由广州市原副市长、市政协原副主席、广州医科大学教授陈绮绮女士担任会长。
燕窝委员会
广州市是面向国内医药、餐饮、品牌分销商等企业,最主要的燕窝货源集散地。广州燕窝行业的诚信自律经营,关系到全国燕窝市场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规范。为此,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广州食品行业协会燕窝专业委员会,简称穗食协燕窝专委。
穗食协燕窝专委作为国内首个专业燕窝行业协会组织,是政府与燕窝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燕窝市场的同时,承担燕窝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及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燕窝行业发展等法定职责。
穗食协燕窝专委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在广州食品行业协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食品企业公德。做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燕窝市场监管。同时,反映燕窝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及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维护燕窝消费者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燕窝行业健康发展。
穗食协燕窝专委任务
(一)开展燕窝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广州市地区燕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等有关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燕窝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燕窝行业管理行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燕窝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协调会员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三)开展燕窝食品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燕窝食品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健康水平。
(四)推进燕窝产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及行业内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评审认定工作。组织技术、体制、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与咨询活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燕窝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六)防止燕窝行业价格垄断,促进燕窝行业平等竞争。进行燕窝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燕窝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燕窝行业内协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制定、修订燕窝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燕窝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燕窝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八)组织燕窝行业的产品展览、展示、技术交流与合作;评审、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秀产品、名牌产品。组织燕窝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收集国内外燕窝食品信息,分析燕窝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燕窝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燕窝企业经营政策服务。
(十)加强与国内外燕窝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食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开展各类参观考察活动。
(十二)发展燕窝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外燕窝行业的先进理论和先进科学技术。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广州食品行业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燕窝专委工作(2012年5月更新)
(一)穗食协(2012)09号《协助加强干燕窝监管的专项工作汇报》
向市经贸委全面汇报,我会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干燕窝监管专项工作的建议。
(二)穗食协(2012)10号《餐饮干燕窝食材监管的建议函》
向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分局建议,将餐饮企业普遍面临的干燕窝食材食品安全隐患及消费者索赔等法律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便于餐饮企业向燕窝供应商追溯责任。要求餐饮企业,采购单盏(定量)定型包装,产品标签,有入境检疫(批次)合格证明,燕窝货源发票等票证齐全的干燕窝食材等4项建议。
(三)穗食协(2012)11号《关于干燕窝食品流通监管的建议函》
向市工商局食品处建议,为将药店、专卖店、批发商等燕窝销售企业普遍面临的干燕窝食品安全隐患及消费者索赔等法律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便于燕窝销售企业向燕窝加工商追溯责任。要求药店、专卖店、批发商等燕窝销售企业,采购和销售单盏(定量)定型包装,产品标签,有入境检疫(批次)合格证明,燕窝货源发票等票证齐全的干燕窝货源和产品等4项建议。
(四)穗食协(2012)12号《对出口国提出燕窝质量要求的建议函》
向广东出入境检疫局食品处建议,为切实维护我国燕窝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出口国提出燕窝质量要求:毛燕窝原料必须采用定量定型包装,并详细标注采摘信息等具体要求;干燕窝产品必须采用单盏(定量)定型包装,并标明燕窝加工商厂名、厂址、加工标准等,符合食品标签国际标准的产品标签等具体要求。同时,对进口毛燕窝原料和干燕窝产品,增加硼酸等相关检测项目。
(五)穗食协(2012)13号《加强干燕窝监管的专项工作汇报》
通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面汇报,关于加强干燕窝监管的专项工作建议。
(六)穗食协(2012)15号《行业编号燕窝抽样的函》
为解决燕窝销售企业担心因抽样检测不合格,而影响商号和品牌整体声誉的问题,我会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商议,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检测甄别库存散装干燕窝的真假和食品安全。并以行业编号抽样检测的形式,解决企业担心的问题。
(七)穗食协(2012)16号《组织企业关门自检库存燕窝的函》
为使诚信自律经营的大型药店、餐饮、品牌分销商等燕窝销售企业,对库存燕窝的真假和食品安全做到心中有数,我会与国内唯一的燕窝真假辨别及燕窝食品安全权威检测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合组织开展企业库存燕窝的抽样检测,对合格干燕窝产品,给予定型包装和放心燕窝认证等工作。通过为消费者提供燕窝食用安全和维权保障,恢复燕窝消费信心,促进合格干燕窝的销售,帮助企业彻底解决库存燕窝的历史遗留问题。
(八)穗食协燕专委牵头编制《中国干燕窝流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干燕窝流通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面向政府有关部门、燕窝产供销企业、燕窝消费者,广泛征集意见。力争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为中国燕窝行业的主要行规行约。
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Guangzhou 缩写:FIAGZ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行业企业(含燕窝、饮食服务、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食品加工、食品销售、食品流通单位自愿参与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为食品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大力促进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反映食品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越秀区连新路152号市府交换站大楼5楼5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广州市地区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等有关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协调会员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三)开展食品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品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健康水平。
(四)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对本市新办食品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咨询和可行性调研,提出报告,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六)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本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八)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展示、技术交流与合作;评审、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秀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收集国内外食品信息,分析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政策服务。
(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食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开展各类参观考察活动,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训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二)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协会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和先进科学
技术。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行业企业、(含燕窝、饮食服务、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食品加工、食品销售、食品流通单位自愿参与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不受所有制的限制,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本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个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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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基本简介
燕窝委员会
穗食协燕窝专委宗旨
穗食协燕窝专委任务
燕窝专委工作(2012年5月更新)
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