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新闻局为积极辅导出版事业,于1976年创设
金鼎奖,奖励在出版领域有卓越表现之出版事业及从业人员,藉以提升出版质量,促进出版事业发展,发挥文化传播功能,倡导全民读书风气,进而建立精致的书香社会。
「金鼎奖」意取「金言九鼎,文化薪传」之意。「鼎」为三足两耳之金属制品,在中国古代为传国之重器,古人录先祖之功德,皆刻着于祭祀之鼎,以示不忘,对于中国人而言,鼎乃象征权威事务的传承。
金鼎奖创办之初,仅有两项奖励,即「优良杂志奖」及「出版品输出绩优奖」;1980年开始分为「新闻、杂志、图书、唱片」四类
金鼎奖,每类再细分若干奖项;1982年开始设立金鼎奖奖金,颁予得奖之出版事业机构及个人;1985年增设「推荐优良出版品」,评选出得奖作品以外值得向社会大众推荐之作品,并颁赠奖牌以资鼓励;1996年取消「唱片金鼎奖」,将之与金曲奖合并办理,并增加金曲奖奖励项目;另增加「金鼎奖特别奖」;2001年取消「新闻金鼎奖」以符合媒体监督政府之精神,另为更具体化「特别奖」的给奖精神,将之更名为「
特别贡献奖」。
以2002年
金鼎奖为例,得奖者可获颁奖状乙纸、金鼎奖乙座及奖金(团体奖
新台币十五万元;个人奖新台币十万元;杂志印刷奖、图书印刷奖与新杂志奖新台币三万元)。「特别贡献奖」得奖者获颁奖座及奖状。此外,经评审委员会推荐为优良出版品之出版事业,可获颁奖牌乙座。凡得奖及获推荐之出版品,得于封面印制金鼎奖标帜,以示荣誉。
三、本要点评审工作由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遴聘专业人士组成
金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由该委员会议定之。
(一)出版奖:各奖项得选出入围作品五名,各颁发奖牌乙面;其中最优者一名,颁发
金鼎奖奖座乙座及奖金。
七、入围者或得奖者有参选身分不符规定、作品不实、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于事实确认后,撤销其入围或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牌、奖金或奖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