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联合会(China Packaging
联邦制 ,缩写:CPF)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
行业协会之一,其前身中国包装技术协会成立于1980年,经民政部批准于2004年9月2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包装联合会"。联合会下设25个专业委员会,在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心城市均设有地方包协组织,拥有近6000个各级会员。
中国包装联合会与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包装组织建立了联系与合作关系,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了
世界包装组织、国际瓦楞纸箱协会、
亚洲包装联合会、亚洲瓦楞纸箱协会、
欧洲气雾剂联盟等
WPO。
历史
中国包装联合会前身是中国包装技术协会,成立于1980年,经民政部批准于2004年9月2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包装联合会"。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不超过1年,须经理事会表决、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议议题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且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的负责人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中章程修改、会终止决定需2/3以上表决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需1/2以上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需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其他决议需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36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领取薪酬。理事应具备单位会员身份、业内影响力、积极推动事业发展并自愿履行权利义务。理事会换届由提名成立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能召集时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理事会可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但不超过总数的1/5。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代表,调整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备案。理事享有
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制度制定,提出建议,享有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理事应遵守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执行会议决议,不越权,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本会利益,保守秘密,独立行使职权,接受监督。理事会职权包括执行决议、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筹备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设立和终止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领导机构工作、审议报告和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制定管理制度、决定考核和薪酬、审议资金和住所变更、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换届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2/3以上表决通过,连续3次缺席自动丧失资格。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罢免须2/3以上投票通过,当选得票不得低于2/3。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讯形式,但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和薪酬管理办法。临时会议由会长或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会长不能主持时由提议人推举负责人主持。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了常务理事会,由不超过理事人数1/3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设立和终止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领导机构工作、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制定管理制度、决定考核和薪酬、审议活动资金和住所变更等,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换届时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且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常务理事连续4次不出席会议,则自动丧失资格。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临时会议则由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若会长不能主持,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任,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罢免依照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包括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执行职务行为,检查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要求纠正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反映问题,决定其他审议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2/3以上监事出席,决议须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监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对活动情况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理事成员
中国包装联合会现任会长李华,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跃中。
建设宗旨
中国包装联合会是中国包装行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其宗旨是: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本着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三服务"原则,依托全国地方包装技术协会和包装企业,促进中国包装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业务范围
1.落实国家包装行业方针政策,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包装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2.制定包装行业国家五年发展规划;
3.开展全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5.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6.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7.组织技术交流会、展览会等;
8.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9.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1.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3.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4.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1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 组织贯彻实施;
16.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参与企业产品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
17.参与指导包装产品市场的建设;
18.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包装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院校及科研院所、包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包装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院校及科研院所、包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中国包联,英文名称为CHINA PACKAGING
联邦制,缩写为CPF。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泛联系国内外包装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推动我国包装行业高质量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包装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
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开展咨询,组织人才、技术培训和交流,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等;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包装行业
优秀奖”评选表彰活动;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
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八)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编辑和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宣传贯彻;
(十一)发展与包装行业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全国包装行业的单位(包含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
(二)能在本会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缴纳会费的能力;
(四)单位会员需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会员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
2.个人会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等材料。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经费
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首先是会员缴纳的会费;其次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第三是政府提供的资助;第四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通过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第五是银行存款等产生的利息;最后还包括其他一切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