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指的是1950年至1959年我国征收利息所得税的基本法规。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共1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有利息所得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
征收范围是:存款的利息所得;
公债、
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 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同时还对免纳利息所得税的范围、扣交义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
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1959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的报告》,决定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本条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