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伊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年9月14日—1922年5月2日),是一名
奥地利法学家,也是公认的社会法学派创始人之一。
埃利希出生于法律世家,并在
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1899年起,他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他的学说主张法律的核心应当立足于社会本身。
埃利希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埃利希的观点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他认为,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这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为了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早在20世纪初,他就提倡“法的自由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义感加以判决,并与
德国的H.坎托罗维奇等人一起,在欧洲创立自由法学派。他所讲的“活的法”的观点,抹煞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的社会规范的界限,缩小了国家在法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也抹煞了习惯与习惯法、法学和
社会学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