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国债,又称实物公债,是以货币计值并按事先商定的商品折价,使用实物偿还本金的公债。通常在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以维护债务信用和便于发行。苏联政府曾在1922至1923年间发行实物公债,中国抗日战争期间也进行了多次发行。
实物国债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有其独特的地位。1949年,广东北江革命根据地北江第一支部曾发行“胜利公债”,以稻谷为本位,分为50、100、500斤三种,年利2分,规定在1950年上半年偿还本利。此外,在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严重的
通货膨胀问题,时任国家领导人之一的陈云提出了发行实物国债的方案。1950年底,为了应对财政赤字而不必增加货币供应量,陈云决定发行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实物国债。这种公债的单位被定义为“分”,每个单位的价值以
上海市、
天津市等六个城市的特定商品的平均批发价为基础计算,并由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公债分五年偿还,年息五厘,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这一举措成功地稳定了人民币汇率,缓解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实物国债与货币国债相对应,是按照不同发行本位划分的两类国债。实物国债的特点在于其价值以实物商品的价格来衡量,而不是以货币形式体现。相比之下,货币国债则是以货币作为计价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实物国债与实物债券并非同一概念,实物债券的相关内容可以在相应的条目中查阅。同时,实物国债也不等同于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后者属于实物债券的一种,而非实物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