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法规性文件。
法规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债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获得优先赔偿。在此类交易中,债务人或第三方称为出质人,而债权人则被称为质权人。
第三条
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须签订
书面合同并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并指定相关机构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第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手续一般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若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的委托书,也可单独办理。
第六条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著作权的所有者。如著作权共有,则所有共有人均为出质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外国主体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时,需事先获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当事人在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 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 作品的权利证明;
- 共同著作权出质时,需提供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 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时,需提供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著作权出质前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 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及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出质著作权的类别、范围及其有效期限;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抵押担保的期限;
- 抵押金额及支付方式;
- 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文件后,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著作权质押合同将获准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同时,登记机关会将相关信息录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档案,供公众查询。
第十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 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修正,且申请人拒绝修改或修改不符合要求的;
- 出质人并非著作权所有者的;
- 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在保护期内或已过保护期的;
- 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
-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到期未偿还时,出质的著作权财产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的;
- 申请人拒付登记费用的。
第十一条
如果在登记后发现存在第十条(二)至(四)项所述的情况,或因
主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导致质押合同失效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当著作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数额或其他要素发生变化,或质权的类型、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十天内携带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合同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在质押期间,当著作权质押合同履行完毕时,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天内,携带着作权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或注销的,登记机关将发出相应的撤销或注销通知。同时,登记机关将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档案中记录相关的撤销、变更或注销信息。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将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均由国家版权局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国家版权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