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辉,男,
汉族,1952年8月生,
惠阳区人,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专修科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学历大专,1971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广东省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1987年05月后,惠阳县委常委;1988年4月后,任
惠阳区副县长;
广东省八、九次党代会代表,六、七、八、九届市委委员,市七、八、九次党代会代表,市七、八、九、十届人大代表。
2015年8月5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批准,
惠州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黄锦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4月,据
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惠州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黄锦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对其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经查,黄锦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
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锦辉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1月19日,中共
惠州市委原常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黄锦辉(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日前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黄锦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黄锦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黄锦辉在担任中共惠阳市委书记、惠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惠州市委常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在兼任
惠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
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