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割是一种期货合约交割方式,在此过程中,当合约到期且未被平仓时,使用结算价格计算未平仓合约的损益,并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结束合约。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金融期货,如股票指数期货。尽管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尝试将其应用于商品期货,但在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上,现金交割并不允许,除非特定品种如股指期货已获准进行现金交割。
1. 卖方未能在规定的交割期内提供有效的标准仓单。
2. 买方未能在规定的交割期内全额付款或付款不足。
3. 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
一旦会员在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将首先代表其履行义务。交易所可以通过征购和竞卖等方式处理违约事项,由违约会员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此外,交易所还可以对违约会员施加罚款、赔偿金等处罚措施。这些规定自2010年2月20日起生效,并由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股指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与其他期货一样需要进行交割。大多数商品期货、国债期货和外汇期货采用实物交割,而股指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则采用现金交割。现金交割的特点在于,无需实际交割组成股票指数的一揽子股票,而是通过将最后结算日或次日的现货指数作为基准,以此为基础进行盈亏结算,从而完成头寸的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