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
吉林永吉涉黑团伙头目
李海峰(1968年10月20日-2011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永吉涉黑团伙头目。
李海峰出生于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曾是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的一名工人。1994年10月24日19时许,李海峰在岔路河电影院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树先发生争执,随后持吉普车摇把将李树先当场打死。2001年9月至10月,李海峰在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对农民工无故打骂、扣发工资。之后农民工逃离工地,李海峰组织人抓回殴打,持枪看押强迫其劳动。2005年7月,李海峰、隋庆东在水库抓住几个偷鱼小孩。他们以小孩说刘某等人偷鱼为借口,将刘某带到水库,对其捆绑、殴打。后又将刘的哥哥、岳父等人带到水库殴打,逼其承认偷鱼,以此勒索5万元。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成员被公开批捕。2009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海峰死刑,并处罚金187万元。2011年8月5日8时40分,李海峰被执行死刑。 
李海峰所犯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截至2011年8月以来吉林市最大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以涉案人数之众、犯罪事实之多、组织存续时间之长、社会影响之大,堪称吉林市刑事案件之最。
人物生平
李海峰,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曾是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的一名工人。
1994年10月24日19时许,李海峰在岔路河电影院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树先发生争执,持吉普车摇把将李树先当场打死。原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刑期已执行完毕,但后来法院因本案事实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原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1997年12月,李海峰通过对银行做工作,承包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287.4公顷人工林。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区管理局10万元后,将该人工林以90万元转包给他人。2000年6月,李海峰为孟某与周某“平事”时,孟某没给李海峰“面子”,李海峰在永吉县庙岭水库将孟某打伤。
2001年,李海峰修建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仅支付部分货款。同年9月至10月,李海峰在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对农民工无故打骂、扣发工资,农民工逃离工地,李海峰组织人抓回殴打,持枪看押强迫劳动。2002年4月10日晨,柳世林听说殡仪馆建成后到岔路河镇找李海峰索要水泥款时,被拘禁、殴打数小时后被放回。
2004年6月至2005年,赵继武、李海英(李海峰的姐夫、姐姐)借掌管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之机,以要土葬必须交钱为由,勒索万余元。2005年7月,李海峰以闫某内弟砍伐二甲营山片的树为由,对其殴打、威胁,索要钱款2万元。同月,李海峰、隋庆东在水库抓住几个偷鱼小孩,他们以小孩说刘某等人偷鱼为借口,将刘某带到水库,对其捆绑、殴打。后又将刘的哥哥、岳父等人带到水库殴打,逼其承认偷鱼,以此勒索5万元。为了巩固在当地黑恶势力中的地位,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来源,李海峰通过各种方式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此外,李海峰还聚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以被告人齐景海经营的红星饭店为据点,有组织地实施了百余起违法犯罪活动。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成员公捕大会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举行,23名团伙成员被公开批捕。2009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海峰死刑,并处罚金187万元。一审后,李海峰等人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最终判处李海峰死刑。8月5日8时40分,李海峰被执行死刑。 
所涉案件
案件背景
1968年10月20日,李海峰出生在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曾是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的一名工人。该水库有一片抵押给银行的林地,贷款40多万元。1997年12月,李海峰通过对银行做工作,以承担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在银行贷款45万元的方式,在未投入任何资金、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承包该局287.4公顷人工林。
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区管理局10万元后,将该人工林以90万元转包给他人,收到承包费53万元及一辆捷达牌轿车(款物合计60万元),并协议其余30万元承包费以偿还灌区管理局贷款形式支付。李海峰获取了43万元及一辆轿车,奠定了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案件经过
伤害无辜百姓,勒索钱财
1994年10月24日14时许,李海峰与被害人李树先因琐事在永吉县岔路河镇电影院附近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他人劝阻并离开。19时许,李海峰驾车再次行至该处时被李树先截住,两人继续口角并厮打。李海峰手持吉普车摇把照李树先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李树先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李海峰指使本案的关键证人作伪证,致使永吉县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李海峰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海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海峰于同年10月20日被释放后,四处宣扬其“打死人没事”,并以此为资本,扩大自己在当地黑恶势力的影响。
2000年6月,李海峰为孟某与周某“平事”时,孟某没给李海峰“面子”,李海峰纠集李建军、王贵先、冯国林、齐景辉等人,在永吉县庙岭水库将孟某打伤。
2004年6月至2005年,赵继武、李海英(李海峰的姐夫、姐姐)借掌管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之机,以要土葬必须交钱为由,勒索万余元。
2005年7月,李海峰以闫某内弟砍伐二甲营山片的树为由,伙同他人将闫某内弟抓至李海峰家,对其殴打、威胁,索要钱款2万元。后来又恐吓闫某,使闫某神经功能紊乱。同月,李海峰、隋庆贵以在其水库偷鱼为借口,令手下刘伟东、王野、韩蒙、冷小峰等10余人,将刘某带到水库,对其捆绑殴打,并用开水浇烫,逼其承认偷鱼。后又将刘的哥哥、岳父等人带到水库殴打,用钳子夹耳朵,也逼他们承认偷鱼。李海峰还令冷小峰、李兴春取笔录写协议,以此勒索赔款5万元人民币。9月,永吉县一拉溪镇居民郭某、王某自家扒炕,在本村西河沿挖沙子,犯罪嫌疑人宋延生倚仗李海峰的势力,以他们偷他沙场沙子为由,持铁锹将郭某胳膊砍成轻伤。
非法拘禁
1999年,李海峰卖给双阳区被害人王志军一批摩托车配件,并商定年底付款。1999年11月,李海峰以王志军给钱太慢为由,打电话将王约到岔路河镇,伙同被告人隋庆贵、齐景海等人将王志军拘禁,并对其殴打,同时要求王志军给家里打电话拿钱放人。在王志军被拘禁将近11个小时后,王家凑够钱款交给李海峰,李海峰等人将王志军放回时又勒索其人民币1000元。
2001年,李海峰修建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曾在被害人柳世林处购买4车水泥,李海峰仅支付部分货款。在修建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李海峰打骂工人并扣发工资,致使孝感市民工被害人鲍建兴、邹永红等人不堪忍受逃离工地。李海峰纠集刘伟东、金洪刚、被告人隋庆贵、杨继勇、韩永大等人将邹某等人抓住,押回工地后残忍殴打鲍某等人,并将民工身上财物搜走,持枪进行看押并强迫继续劳动。数日后,湖北民工因无法忍受,乘看押人员不备,将看押人员捆绑后逃离岔路河。2002年4月10日晨,柳世林听说殡仪馆建成后到岔路河镇找李海峰索要水泥款,被告人刘伟东、齐景海等人受李海峰指使将柳世林带到齐景海经营的红星饭店进行殴打,后又持刀将柳世林蒙面带到殡仪馆,在火化炉前用铁锹再次殴打柳世林并称欲将柳推入火化炉,直至柳求饶并称再也不要水泥款后,李海峰等人才罢手,柳世林被拘禁、殴打数小时后被放回。
寻衅滋事
2004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隋庆贵伙同被告人齐景海、李建军、金海涛、韩蒙等人到被害人于彬经营的龙湾宾馆吃饭。席间,齐景海、李建军等人以上菜慢为由殴打、漫骂服务人员。被害人于彬赶到后,齐景海、李建军、金海涛将其殴打致轻微伤,与此同时,齐景海、李建军、金海涛、韩蒙将该宾馆部分设施损毁,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166元。
2006年3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隋庆贵同胡建伟、张宝山一起到被害人崔萌经营的天亿歌厅喝酒,期间隋庆贵向歌厅服务员被害人邓光丽提出无礼要求遭邓拒绝,隋庆贵随即对邓辱骂并殴打。当崔萌前来劝阻时,隋又对崔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崔萌、邓光丽均构成轻微伤。 
垄断行业,蒙面持械伤人
2003年7月,被告人李兴涛为垄断永吉县岔路河镇民用液化石油气灌装行业,勾结李海峰,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其他业户停止经营。同年7月31日,李兴涛发现本镇居民被害人孙桂林还在继续经营时,便通知李海峰,同时跟踪孙桂林。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兴涛电话告知被告人隋庆贵等人孙桂林运罐汽车的行驶路线,被告人隋庆贵、齐景海受李海峰指使与被告人金海涛蒙面持械,在岔路河村委会院内将孙桂林及妻子陈淑华打伤,并将运罐汽车砸坏,经法医鉴定孙桂林腿部所受伤害为轻伤。
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作保护伞 
为了巩固在当地黑恶势力中的地位,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来源,李海峰不惜重金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购买高档衣物,各种名目的礼金等方式,拉拢、收买岔路河镇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当地林业派出所部分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笼络、收买原岔路河农村信用社主任刘树林成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将该信用社资金无偿转入李海峰名下,资助其违法犯罪活动。李海峰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聚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以被告人齐景海经营的红星饭店为据点,有组织地实施了百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使当地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失去了基本安全感,民愤极大。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社会生活和治安秩序。
公开批捕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成员公捕大会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举行,23名团伙成员被公开批捕。
审判情况
2009年1月20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当地百姓关注的永吉县李海峰黑社会团伙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等1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87万元。据悉,判决书列明李海峰等31名被告人所犯下的种种罪行,长达10万字,共173页。判决书列明,主犯李海峰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多人伤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追求个人利益破坏农田灌溉设施之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招投标过程中,损害其他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房屋,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一审后,李海峰等人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最终判处李海峰死刑。8月5日8时40分,李海峰被执行死刑。 
案件影响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吉林市有史以来最大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以涉案人数之众、犯罪事实之多、组织存续时间之长、社会影响之大,堪称吉林市刑事案件之最。
各方回应
警方
警方称,李海峰团伙是吉林市近年来影响最大、当地百姓最为痛恨的涉黑团伙。
刘培柱
时任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刘培柱在公捕大会上表示:在对李海峰涉黑案件的处理上,吉林市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铲除这一毒瘤。同时,要求办案机关深挖李海峰涉黑犯罪团伙的幕后人员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党政机关、政法干警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的,无论涉及到什么人,无论涉及到哪个部门,都要坚决排除干扰,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所涉案件
案件背景
案件经过
伤害无辜百姓,勒索钱财
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垄断行业,蒙面持械伤人
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作保护伞 
公开批捕
审判情况
案件影响
各方回应
警方
刘培柱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