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红霞,女,
汉族,1958年2月生,吉林长春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7月参加工作,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函授本科毕业,吉林省委党校
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
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9年2月15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丛红霞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丛红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人物履历
历任吉林市
长春市郊区五七公社知青,
吉林省统计局工作人员,吉林省统计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89年11月-1994年09月,任吉林省统计局综合处副处长;
1994年09月1996年07月,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副处长(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班函授学习);
1996年07月-1996年12月,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副处长;
1996年12月-1998年03月,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副处长、调研员;
1998年03月-2000年08月,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三处处长(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吉林省委党校
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0年08月-2001年07月,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处长;
2001年07月-2008年04月,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8年04月-2010年04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0年04月-2013年03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秘书长(兼,正厅长级);
2013年03月-2018年1月,任
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2月29日,据
吉林省纪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丛红霞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8年1月,免去丛红霞的吉林省商务厅厅长职务。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吉林省商务厅原厅长丛红霞涉嫌贪污、受贿罪,由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丛红霞决定逮捕。
依法双开
2018年7月,经
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对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丛红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丛红霞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公车;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骗取国有资产涉嫌贪污犯罪,为他人或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丛红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背弃入党初心,同党离心离德,腐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特权思想严重,贪欲膨胀,中饱私囊,“靠山吃山”,利用外贸专项资金审批权,为本人和亲属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丛红霞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28日,
吉林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丛红霞(正厅级)涉嫌
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红霞担任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秘书长、吉林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担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秘书长、吉林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
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2月15日,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吉林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丛红霞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丛红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丛红霞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丛红霞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丛红霞在担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执委会秘书长、
吉林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项目,骗取执委会会费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213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2.152319万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丛红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
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丛红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