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死因裁判法庭(简称死因庭),是香港的一个特别法庭,源于英国的同等机构,由死因裁判官主持,由陪审团商议对案件的裁决。
每逢有死者的亲人或律政司觉得死者的死因有可疑,就可以向死因庭要求裁判,以决定死者的死因。此外,当死者的致死原因不清晰之时,亦会由死因庭裁决死者的死因。裁判官会引导陪审员各种可选择的裁决。死因庭的权限只在于决定死者的死因,一切与决定死因无关的内容,例如:嫌凶的行凶动机等,都不会是死因庭的结论。
基本介绍
死因庭的裁判结果,可以是:
1.死于自然 (天灾,地震,以及生命的自然老死,非职业病死)
2.工业/职业疾病(这个疾病跟工作单位,以及工作的职业密切相关)
3.倚赖药物/非倚赖性滥用药物(药物导致死亡,前者表现为对药物的依赖和经常服用药物,后者表现为对药物的非依赖和滥用)
4.出生时欠缺照顾(婴儿,监护人或者照顾人可以被判疏忽照顾拐卖妇女儿童罪
5.自杀(死者有自杀倾向和自杀的行为)
6.企图堕胎/自我引发的人工流产(堕胎)
7.意外(没有杀人的动机和企图杀人的行为,比如交通意外,煤矿倒塌)
8.自我疏忽(意外是由死者造成,死者没有自杀动机和行为)
9.合法杀人(自卫杀人)
10.非法杀人(谋杀,误杀)
11.胎儿死亡
12.死因不明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