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旨在确保物权的确定性和唯一性,以便于物权的行使和保护。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现实需求,出现了许多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的现象,如多物一权和一物多权的情况。这些现象引发了学界的深入探讨,以及对一物一权原则的确切含义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的争论。
尽管物权法原则上实行一物一权主义,但在实践中,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多种物权并存的情况。例如,一块土地可能被分割成多个地块,分别归属不同的所有者;一栋建筑内可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各自拥有不同的专有权和共有权;法人财产权被视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涵盖了企业的各类资产;典权人在典期内的转典行为,导致同一典物上存在两个典权;多项财产可以组合成为抵押物,设立集体抵押;一件物品上可能出现多个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这些现象表明,一物一权原则并非简单的字面解释所能涵盖,而是需要更深层次的理解。
学术界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归纳。一些学者强调物权的绝对支配权、任意性和绝对权性,以及对世性和排他性。此外,他们指出物权的绝对性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现代法律已经对早期的个人本位的物权绝对无限制原则进行了修正。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也需要对物权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除了
民法上的一般原则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物权绝对性的限制的一个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