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等功是
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中的一种奖励,高于一等功。该条例规定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功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种,分别分为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四个等级。特等功是最高级别的奖励,表彰在战争中表现出色的个人或集体。
1946年12月,
新四军兼
八路军山东军区颁发《立功运动暂行条例》,《立功运动暂行条例》规定功劳分为立功、小功、大功、特等四等,制定了评奖办法。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又颁发了《部队立功运动概则》,将功的等级改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取消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四等功由连评定及批准,特等功由师报军区或纵队批准。在
抗美援朝战争第一次战役至
抗美援朝第三次战役期间,
中国人民志愿军内还没有统一的立功标准。1951年11月,为更好适应
抗美援朝战争的战争环境,进一步推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志愿军政治部于抗美援朝战争第三次战役结束后,根据军委总政治部拟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迅速制定《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并颁发执行。该条例统一了志愿军各部队立功标准和评功方法,并且规定了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功分2种4等。2种即集体和个人,4等分别是“特等功”“
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1955年,和平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等功的条件很难出现,因此特等功被国家取消。
根据
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中特等功的规格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整个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根据
抗美援朝纪念馆英雄模范名单、《中国军事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卷》中国人民志愿军英雄模范名单、《志愿军英雄谱》统计,中国人民志愿军共有英雄、模范400余人,特等功臣231人。
奖项历史
新四军
1946年12月,新四军兼
八路军山东军区颁发《立功运动暂行条例》,《立功运动暂行条例》规定功劳分为立功、小功、大功、特等四等,制定了评奖办法。
1947年2月,《
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再论立功运动》,介绍并高度评价全军开展立功运动的经验,指出这一运动显然已经成为人民解放军争取胜利的有效工具和很大的力量。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又颁发了《部队立功运动概则》,将功的等级改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取消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四等功由连评定及批准,特等功由师报军区或纵队批准。
志愿军
在
抗美援朝战争第一次战役至
抗美援朝第三次战役期间,
中国人民志愿军内还没有统一的立功标准。由于参战部队来自各大野战军,各部队规定的记功等级和名称不尽相同,有“小功”“大功”“特功”等;对英雄称号的命名也不统一,如“战斗英雄”“保国英雄”“远征英雄”等;批准颁发的单位也不统一,兵团、各军、各师都可以授予。因没有统一的立功标准,形成了各搞一套、标准不严的现象。
1951年11月,为更好适应
抗美援朝战争的战争环境,进一步推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于
抗美援朝第三次战役结束后,根据军委总政治部拟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迅速制定《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并颁发执行。该条例统一了
中国人民志愿军各部队立功标准和评功方法,并且规定了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功分2种4等。2种即集体和个人,4等分别是“特等功”“
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奖项取消
1955年,和平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等功的条件很难出现,因此特等功被国家取消。
奖项标准
由于
抗美援朝战争的特殊性,志愿军的立功条例详细规定了战时和平时立功与英雄模范称号的授予标准。比如,荣立三等功即是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1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或重伤敌驱逐机1架或
轰炸机2架者;二等功即要求在一次战斗中以反坦克武器击毁敌坦克2辆者,驱逐机驾驶员击毁敌驱逐机2架或
轰炸机3架者,在战斗中夺取敌人军旗或拯救自己部队军旗免遭敌人掠夺者,海军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困难和排除故障、保证准确顺利航行,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等等。
在
抗美援朝战争中,志愿军各部队根据《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标准的意见》开展了立功运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本部队和作战环境的更为详细的立功标准。比如,在运动战阶段,各部队及时提出“穿插立功”“孤胆作战立功”的要求;在阵地战阶段,各部队提出“坚守阵地立功”“狙击杀敌立功”“筑城找窍门立功”“小分队活动立功”等标准;铁路运输部队开展“百日千列无事故”立功运动,
汽车运输部队开展“万里安全行车”立功运动等等。
志愿军空军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互助立功运动”,并制定了统一的《飞行员战时立功标准》,明确凡击落敌机1架者为二等功,击落2架者为
一等功,击落3架者为特等功。
评选流程
评选方法
为了保证立功的准确性,志愿军政治部要求各部队坚持民主评功和领导批功相结合的做法,做到功臣必须由所在单位的广大群众民主推选出来,材料要经过群众反复补充、核对、讨论研究,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立功者的实际情况,使大家心服口服;注意教育群众和功臣本人实事求是对待自己和别人的功劳,做到不扩大、不缩小、不嫉妒、不歪曲;在民主评功时,负责干部和主管部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保证立功事迹准确无误;领导机关批功时,要吸收下面的有关干部参加,听取意见,全面衡量。
为保证立功的及时性,不少单位采取了边打边评、昼打夜评,先重点评,然后再按战役、按阶段进行总评的做法。在报功批功上,除自下而上的书面汇报、口头汇报和自上而下的重点了解之外,还使用了电报、电话报功批功。有的单位则先宣布立功,战后再确定功的等级。有的部队把批功权限下放一级。这些措施对及时鼓舞官兵士气、完成艰巨战斗任务,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在立功运动的组织、领导上,各部队还特别注意做好伤员的评功和对烈士的追功工作。对伤员和烈士的评功,主要采取通过指挥人员谈伤员和烈士在阵地上的表现,通过抢救人员谈烈士牺牲时的形象等方式,把伤员和烈士的事迹了解清楚。战斗英雄
李家发,就是抢救人员在搬运烈士遗体时,发现他的身体紧紧堵在敌堡枪眼上,胸部有很多弹孔。后经在伤员中了解对证,弄清了真实情况,为李家发评了“一级战斗英雄”称号。
批准权限
中国人民志愿军战功的批准权限为:团评功委员会有权批准班以下人员、班以下单位的三等功;师和相当于师的评功委员会有权批准排以上干部及排以上单位的三等功;军与相当于军的评功委员会有权批准个人与单位的二等功;兵团和相当于兵团的评功委员会有权批准个人与单位的
一等功与二级英雄模范,及以下各等功;志愿军评功委员会或委托的机关有权批准个人及单位的特等功、一级英雄模范,及以下各等功和各级英雄模范。
荣誉奖励
根据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规格为:三等功为会议嘉奖,并登报表扬,颁发奖证,给军属寄发喜报;二等功与一等功为会议嘉奖,在军旗下照相,并登报表扬;特等功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
凡荣立个人特等、一等、二等功者,另按奖励条例的规定分别授予各级奖章。凡当选各级英雄、模范的个人,除按功给奖外,另按“授予荣誉称号及颁发英雄、模范纪念章的规定”,“赠与光荣称号”并分别授予英雄、模范纪念章。
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
一等功、特等功和英雄模范称号者,除颁发奖章、纪念章外,同时给家庭寄发喜报。立功喜报是指向立功者家庭报喜的书面材料。
获奖统计
获奖数据
1953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总部发布通告《中国人民志愿军全军涌现大批英雄、模范和功臣》,并公布了特级、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特等功臣名单。名单中共有英雄、模范282人,特等功臣(包括英雄、模范立的特等功)217人。名单中没有包括立二等功(三次)的二级英雄模范以及1953年9月以后授予的英雄、模范和特等功臣。
整个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
中国人民志愿军共涌现出30余万名功臣。根据
抗美援朝纪念馆英雄模范名单、《中国军事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卷》中国人民志愿军英雄模范名单、《志愿军英雄谱》统计,中国人民志愿军共有英雄、模范400余人,特等功臣231人。
获奖名单
影响与意义
抗美援朝战争中志愿军的立功运动,极大激发了广大官兵的爱国主义、
国际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热情,鼓舞了志愿军保家卫国、战胜强敌的坚强决心和斗志,增强了部队团结友爱和整体观念,密切了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增强了部队内外团结,使广大官兵在作战中积极配合、互相支援,最终赢得了伟大胜利。
立功运动是人民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大创举和优良传统。在
抗美援朝战争中,志愿军总部为有效激发指战员发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战胜以美国为首的“
联合国军”、推动志愿军部队全面建设,在继承人民军队战争年代立功创模运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战争实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立功运动,涌现出一大批英雄模范个人和集体。
志愿军的立功条例统一了志愿军的立功等级、立功标准、批准权限,建立了英雄模范的档案制度,使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更加适应抗美援朝战争的复杂作战环境,见证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事迹的涌现。